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冀0104民初8734号
原告:河北荣俊电梯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新华区钟旺路**华创大厦3-1906。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来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石家庄金徽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广安大街**
法定代表人:***。
原告河北荣俊电梯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与被告石家庄金徽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修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28日立案。原告河北荣俊电梯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河北荣俊电梯设备安装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六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