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承欢轻工机械有限公司

江苏上捷饮品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沪0120民初19004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上海承欢轻工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奉城镇洪朱路**。
法定代表人:郑效友,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伟明,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宇波,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被申请人:江苏上捷饮品科技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江苏省/div>
法定代表人:王根祖,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青,上海市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斌,上海市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承欢轻工机械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苏上捷饮品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8日作出(2020)沪0120民初19004号民事裁定,冻结被告银行存款或查封其所有的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原告上海承欢轻工机械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29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双方已达成调解,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保全人江苏上捷饮品科技有限公司采取的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沈秋锋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韩青宏
书 记 员 陈之唯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一百六十六条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保全裁定:
(一)保全错误的;
(二)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
(三)申请人的起诉或者诉讼请求被生效裁判驳回的;
(四)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保全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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