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承欢轻工机械有限公司

上海普林克斯能源技术有限公司与上海承欢轻工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14民初15409号 原告:上海普林克斯能源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1458号3幢。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汉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承欢轻工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奉城镇***2803号。 法定代表人:郑效友。 原告上海普林克斯能源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承欢轻工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普林克斯能源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石 翀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