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承欢轻工机械有限公司

上海承欢轻工机械有限公司、湖北琅丰饮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鄂0881执20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上海承欢轻工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奉城镇***280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0120591644739K。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湖北琅丰饮品有限公司,住所地荆门大柴湖经济开发区物流园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881MA488X5QX9。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上海承欢轻工机械有限公司与湖北琅丰饮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23)鄂0881执201号执行裁定书冻结被执行人湖北琅丰饮品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现因被执行人湖北琅丰饮品有限公司履行了(2022)鄂0881民初3730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湖北琅丰饮品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1264259元的冻结。 审判员  **国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