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承欢轻工机械有限公司

上海承欢轻工机械有限公司与贵州初好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20民初2193号 申请人:上海承欢轻工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奉城镇***2803号。 法定代表人:郑效友。 被申请人:贵州初好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六盘水市水城区水城经济开发区开发大道。 法定代表人:钱品。 原告上海承欢轻工机械有限公司诉被告贵州初好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1,132,441.22元,或查封、冻结其所有的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贵州初好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132,441.22元,如存款不足,则只进不出,**为止,余额可正常往来;或查封、冻结其所有的其他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