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承欢轻工机械有限公司

上海承欢轻工机械有限公司与海南北纬十八度食品加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20民初20378号 原告:上海承欢轻工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奉城镇***2803号。 法定代表人:郑效友,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被告:海南北纬十八度食品加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东方市新龙镇海榆西线新村段西侧北纬十八度工业园1号办公楼。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上海承欢轻工机械有限公司诉被告海南北纬十八度食品加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7日立案。原告上海承欢轻工机械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按时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上海承欢轻工机械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徐 菁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任 丹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