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禾源兄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山西禾源兄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伊甸城商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其他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2)晋0702民初3891号 原告:山西禾源兄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临汾市侯马经济开发区晋南电商物流园40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1000098198392X。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太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伊甸城商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定阳路110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700317067553A。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太原)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山西禾源兄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禾源兄弟建设公司)与被告伊甸城商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伊甸城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2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禾源兄弟建设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伊甸城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禾源兄弟建设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支付该公司工程进度款1638100元;2、判令被告向该公司支付逾期付款利息150807.62元(自2020年6月29日至实际付款之日,以163810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暂计算至2022年11月14日),以上两项共计1788907.62元;3、判令该公司就所建设工程折价或拍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4、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20年3月15日,该公司与被告伊甸城公司签订了《伊甸城项目1#-3#楼园林景观工程合同》、《伊甸城项目4#楼园林景观工程合同》两份合同。该合同第七款明确约定,每月25日前乙方完成当期工程且达到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后,提交进度付款申请书交甲方审批,甲方审批完成且在乙方提供等额增值税专用发票(工程所在地税务机关要求的合法合规发票)及甲方要求的付款资料后,支付当期已完成合同金额的70%。合同签订后,该公司如期施工,且已经按期提交进度付款申请书并经过被告审批确认。被告指定的山西瑞祥会计事务所财务出具询证函确认截止2021年10月31日被告欠该公司工程进度款1638100元。在此期间,经该公司多次催要进度款无果,无奈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 被告伊甸城公司辩称,1、该公司确实委托会计事务所向原告发送询证函,但未付款的原因系原告所施工的工程未达到合同第七款约定的质量标准。原告施工存在诸多质量问题,导致案涉工程至今未能竣工验收。现未达到支付工程进度款的条件,故原告主张的逾期付款利息不应予以支持。即便法院认定达到付款条件,逾期利息也应从该公司发送询证函债务确认时起算。2、原告主张的优先受偿权不应予以支持。按照原告起诉自认的起算时间即2020年6月,原告现主张优先受偿权已经超过法律规定的18个月期限,而且案涉工程为景观绿化工程,属于不易折价拍卖的工程,因此原告的该项请求不应得到支持。 经审理查明,2020年3月15日,原告禾源兄弟建设公司作为承包方(乙方),被告伊甸城公司作为发包方(甲方),双方签订了《伊甸城项目1#-3#楼园林景观工程合同》、《伊甸城项目4#楼园林景观工程合同》各一份,双方对于承包范围、工期、合同价款、工程款支付等进行了约定。1#-3#楼园林景观工程合同价款为1200万元。4#楼园林景观工程合同价款为302万元。合同第七条工程款支付中约定,每月25日前乙方完成当期工程且达到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后,提交进度付款申请书交甲方审批,甲方审批完成且在乙方提供等额增值税专用发票(工程所在地税务机关要求的合法合规发票)及甲方要求的付款资料后,支付当期已完成合同金额的70%。同时约定因乙方原因导致不符合验收要求的,乙方需自费修复或整改直至达到验收标准为止,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并赔偿甲方因此发生的一切损失。乙方无法修复的,甲方有权另行委托其他单位修复,修复费用由乙方负责,并处予乙方修复费用的20%违约金。工程完工验收合格并配合甲方完成竣工备案手续后,乙方应在30日内一次性向甲方提交完整的工程结算报告及资料。甲方收到乙方符合甲方要求的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90天内,复核并答复乙方,如乙方同意甲方结算价的,双方书面确认。双方在违约责任中对于工程进度款逾期付款的,未约定违约责任。 上述合同签订后,原告组织施工。1#-3#楼园林景观工程于2020年4月10日开工。4#楼园林景观工程于2020年3月15日开工。施工过程中,因设计变更,增加了部分工程签证。施工合同内的部分项目,原告未能完成。2020年10月7日,原告将3#、4#楼南侧区域与被告进行交接,双方签订《场地使用交接单》。案涉工程目前尚未竣工验收,原、被告之间也未进行最终结算。 原告禾源兄弟建设公司分别于2020年5月至7月16日期间共向被告伊甸城公司开具金额合计913.81万元的《山西增值税专用发票》。 原告禾源兄弟建设公司分别于2020年4月30日、2020年5月4日、2020年5月29日、2020年6月28日向被告伊甸城公司提出工程进度款支付申请,双方签署《工程进度款支付审批表》,被告伊甸城公司确认应支付原告禾源兄弟建设公司工程进度款合计913.81万元。被告伊甸城公司于2020年5月13日至6月22日期间共支付原告禾源兄弟建设公司工程进度款750万元。 2021年10月31日,被告伊甸城公司委托山西瑞祥会计事务所向原告禾源兄弟建设公司发送《询证函》一份,该询证函记载截至2021年10月31日,被告伊甸城公司尚欠原告禾源兄弟建设公司1638100元。 2022年7月5日,被告伊甸城公司案涉项目部向原告禾源兄弟建设公司发送《工作联系单》,表示一期景观绿地多处塌陷,该公司已于2022年5月31日书面通知贵公司进场维修,贵公司至今未到场维修,该公司将根据合同约定委托第三方进场维修,所发生的费用在乙方工程款中扣除。 以上事实,有原、被告当庭陈述以及《伊甸城项目1#-3#楼园林景观工程合同》、《伊甸城项目4#楼园林景观工程合同》、《开工报告》、《场地使用交接单》、《山西增值税专用发票》、《工程进度款支付审批表》、《询证函》、《工作联系单》等予以证实,上述证据经当事人质证及本院审查,依法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一)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本案中,原、被告之间所签订的《园林景观工程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属有效合同,对当事人均具有法律约束力。合同中对于工程进度款双方进行了明确约定,原告禾源兄弟建设公司已依约向被告伊甸城公司开具等额增值税专用发票并提交进度付款申请书,被告伊甸城公司确认的工程进度款总额为9138100元。被告伊甸城公司已经陆续支付原告禾源兄弟建设公司工程进度款7500000元,尚有1638100元未予支付。被告伊甸城公司委托山西瑞祥会计事务所向原告禾源兄弟建设公司发送的《询证函》,也能进一步佐证被告伊甸城公司尚欠原告禾源兄弟建设公司工程进度款1638100元的事实。原、被告约定了支付工程进度款的条件,且经过被告审批,确认了工程进度款应支付的金额,现被告抗辩工程进度款付款条件尚不成就,于法无据,本院不予采信。被告抗辩原告施工存在质量问题,根据被告向原告发送的《工作联系单》内容,被告将委托第三方进场维修,但在本案中被告并未提供第三方维修的相关证据以及所维修的具体金额,故在本案中无法就工程质量问题一并解决,应另行处理。因原、被告之间尚未进行最终结算,结合案涉工程双方约定的合同总价款以及原告的施工情况,原告主张的工程进度款应予以支持,故对原告的该项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二)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或者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息。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开始计付。对于原告主张的逾期付款利息损失,原告主张从双方签署的最后一份《工程进度款支付审批表》次日即2020年6月29日起算,但本院结合原告提供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开票时间,最后一份发票的开票时间为2020年7月16日,且结合被告的实际付款情况,可以看出在工程进度款支付审批后有一定的付款周期,故本院酌情考虑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从2020年8月1日起计算。原告主张的逾期付款利息计算标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经本院审查,截至2022年11月14日逾期付款利息为142175.85元。对于被告抗辩从2021年10月31日债权确认起算逾期付款利息损失的意见,本院不予采信。2022年11月15日起至付清进度款之日止的利息损失,以尚欠款项为计算基数,以上述标准计算。(三)建设工程质量合格,承包人请求其承建工程的价款就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承包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但最长不得超过十八个月,自发包人应当给付建设工程价款之日起算。本案中,结合以上论述,案涉工程进度款从2020年8月1日起应当给付,原告于2022年8月18日在本院组织证据交换时才主张优先受偿权,已超过法律规定的期限,故对原告的该项诉请,本院不予支持。被告的该抗辩理由成立,本院予以采信。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第五百七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限被告伊甸城商业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山西禾源兄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工程进度款1638100元及截至2022年11月14日的逾期付款利息142175.85元,并以所欠工程进度款为基数,参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向原告山西禾源兄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支付自2022年11月15日至工程进度款清偿之日止的逾期利息; 二、驳回原告山西禾源兄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法律文书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未履行的,不得有非生活和工作必要的消费行为,不得有转移、隐匿、毁损财产等妨害或逃避执行的行为。当事人如有以上行为,本案进入执行程序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限制消费、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案件受理费20900元,由原告山西禾源兄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77.52元,由被告伊甸城商业有限公司负担20822.4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