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苏0582执774号
申请执行人:张家港市华菱化工机械有限公司。
诉讼代表人:张家港市华菱化工机械有限公司管理人。
被执行人:江阴市华士镇市政公用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在全。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家港市华菱化工机械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阴市华士镇市政公用建设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因江阴市华士镇市政公用建设有限公司欠张家港市华菱化工机械有限公司借款未能按约归还引起诉讼。执行中,申请执行人张家港市华菱化工机械有限公司于2018年2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
上述事实,有撤回执行申请书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8)苏0582执774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三月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