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1127民初668号
原告:浙江园冶景观规划设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102MA28J5LD5L,住所地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南路1088号。
被告:***,男,1972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景宁畲族自治县。
原告浙江园冶景观规划设计有限公司与被告***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于2019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身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园冶景观规划设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850元,减半收取425元,由原告浙江园冶景观规划设计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何光清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九日
代书记员 兰小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