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10民终175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扬州市明鑫压力容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扬州市江都区邵伯镇淮江路孙庄**。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江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2年4月27日出生,汉族,住扬州市邗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桂健,江苏征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扬州市明鑫压力容器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2019)苏1012民初136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扬州市明鑫压力容器有限公司又于2019年7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扬州市明鑫压力容器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扬州市明鑫压力容器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依法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扬州市明鑫压力容器有限公司负担。(已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七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