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市明鑫压力容器有限公司

江苏润江精细化工有限公司与扬州市明鑫压力容器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苏10民终228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扬州市明鑫压力容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扬州市江都区邵伯镇淮江路9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江苏忠信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江苏润江精细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扬州市江都区仙女镇孔庄村涵南组。
法定代表人:施萍,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蒋建,江苏石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江苏石塔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扬州市明鑫压力容器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江苏润江精细化工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2016)苏1012民初130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扬州市明鑫压力容器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17日以其将履行一审判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扬州市明鑫压力容器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扬州市明鑫压力容器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2320元,减半收取6160元,由上诉人扬州市明鑫压力容器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杨松
审判员***
审判员*华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七日
书记员*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