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市明鑫压力容器有限公司

3374某某与扬州市某某压力容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10民终337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汉族,1972年8月15日出生,住扬州市邗江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扬州市**压力容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扬州市江都区邵伯镇淮江路孙庄**。
法定代表人:刘明,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扬州市**压力容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2019)苏1012民初477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11月1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于庭外达成和解协议,上诉人***于2020年12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640元,减半收取820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苏岐华
审 判 员 李 响
审 判 员 袁海兰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九日
法官助理 张成军
书 记 员 周媛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