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玉环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1021民初538号
原告:玉环县华恩机械厂,住所地浙江省玉环市大麦屿街道新园村。
投资人:许道法,男,1964年1月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玉环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玉环市海天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湖北三通石油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仙桃市共青创业园内。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玉环县华恩机械厂与被告湖北三通石油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0年2月19日立案。原告玉环县华恩机械厂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诉讼费,也未申请缓交。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玉环县华恩机械厂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张 琪
二〇二〇年二月二十七日
代理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