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鄂9004民初2051号
原告:湖北三通石油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仙桃市共青创业园内。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湖北琪美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仙桃市青鱼湖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湖北三通石油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通机械公司)与被告湖北琪美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美医疗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三通机械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琪美医疗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三通机械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琪美医疗公司支付三通机械公司本金182万元;2、判令琪美医疗公司承担本案的诉讼费。事实与理由:2013年11月27日,琪美医疗机械公司向仙桃市金信盛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借款390万元,借款期限为90天,从2013年11月27日至2014年2月24日,三通机械公司作为保证人为上述借款承担保证责任。***美医疗公司未能按期偿还借款,三通机械公司承担了涉案借款的连带清偿责任,从2014年10月至今三通机械公司为琪美医疗公司向仙桃市金信盛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偿还了182万元借款。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三通机械公司遂向本院起诉。
琪美医疗公司未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3年11月27日,琪美医疗公司与仙桃市金信盛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签订了一份借款合同,约定借款金额为390万元,借款期限为90天(2013年11月27日至2014年2月24日),借款利率为年利率24%。同日,三通机械公司与仙桃市金信盛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签订了一份保证合同,约定三通机械公司为上述借款向仙桃市金信盛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保证范围为主合同项下本金及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2014年10月16日,因琪美医疗公司经营困难一直无法偿还借款,仙桃市金信盛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要求三通机械公司按约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双方经协商一致约定三通机械公司从2014年10月开始按约偿还390万元的担保债务,每月25日前还款25万元,16个月内还清该笔债务;三通机械公司保证每月按期偿还债务,如逾期未偿还该月债务本金的,则从逾期之日起按每月未偿还债务的千分之二每日计收罚息,直至债务还清之日止。双方签订该担保债务偿还协议后,截至目前,三通机械公司共向仙桃市金信盛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偿还了借款182万元。
本院认为,仙桃市金信盛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琪美医疗公司签订的借款合同、与三通机械公司签订的保证合同,均为合同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琪美医疗公司因未按期偿还借款,保证人三通机械公司依约为琪美医疗公司向仙桃市金信盛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代偿了182万元的借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故三通机械公司有***美医疗公司追偿其已偿还的182万元借款,故对三通机械公司请求琪美医疗公司向其偿还182万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湖北琪美医疗科技有限公司向原告湖北三通石油机械有限公司偿还原告湖北三通石油机械公司代其偿还的借款182万元。
上列应付款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逾期履行,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1180元,减半收取10590元,由被告湖北琪美医疗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谢 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