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鄂9004民初2050号
原告:湖北三通石油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仙桃市共青创业园内。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湖**美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仙桃市青鱼湖路九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湖北三通石油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通机械公司)与被告湖**美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美医疗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三通机械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琪美医疗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三通机械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琪美医疗公司支付三通机械公司本金300万元;2、判令琪美医疗公司承担本案的诉讼费。事实与理由:2014年5月20日,琪美医疗公司在仙桃市麦肯特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了300万元,到期后无力偿还,琪美医疗公司要求三通机械公司为其担保转贷,经仙桃市麦肯特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琪美医疗公司商议后,由仙桃市麦肯特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将此笔款项贷给三通机械公司后转借给琪美医疗公司,三方一致同意后,三通机械公司与仙桃市麦肯特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签订了借款合同,琪美医疗公司向三通石油机械公司立下借据,仙桃市麦肯特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将300万元直接划至琪美医疗公司账户。因琪美医疗公司未予偿还,三通机械公司已承担该款项的清偿责任。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三通石油机械公司遂向本院起诉。
琪美医疗公司未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4年5月20日,三通机械公司与仙桃市麦肯特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签订了一份“公司借款合同”,约定三通机械公司向仙桃市麦肯特小额贷款公司借款300万元,借款期限为2014年5月20日至2014年8月19日止。同日,琪美医疗公司向三通机械公司出具了一份借条,载明其借到三通机械公司300万元,借款期限为三个月,按照月利率2%计息。上述借款合同签订后,仙桃市麦肯特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受三通机械公司指定,将300万元直接转入了琪美医疗公司的账户。琪美医疗公司借款到期后,未向三通机械公司偿还分文借款,也未向仙桃市麦肯特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偿还借款。
本院认为,仙桃市麦肯特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三通机械公司签订借款合同,双方形成借款合同关系,虽然仙桃市麦肯特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并未将借款直接汇入三通机械公司账户,但三通机械公司据此享有了对琪美医疗公司的债权,故仙桃市麦肯特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三通机械公司、三通机械公司与琪美医疗公司分别形成了各自的借贷关系,根据合同的相对性,三通机械公司应当依据其与琪美医疗公司的借贷关系**美医疗公司主张权利,故本案应当为民间借贷纠纷而非追偿权纠纷。三通机械公司与琪美医疗公司形成的借贷关系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琪美医疗公司向三通机械公司借款300万元,借款到期后,琪美医疗公司未能按约定的期限偿还借款,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故对三通机械公司请求琪美医疗公司偿还借款本金300万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湖**美医疗科技有限公司偿还原告湖北三通石油机械有限公司借款本金300万元。
上列应付款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逾期履行,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6800元,减半收取13400元,由被告湖**美医疗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谢 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