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鄂1003执32号
申请执行人湖北三通石油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仙桃市共青创业园内。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湖北中油科昊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荆州市荆州区九阳大道**,组织机构代码:78818862-6。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湖北三通石油机械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北中油科昊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9日作出的(2016)鄂1003民初138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1月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湖北中油科昊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在金融部门的存款5227126.31元(含货款4998395.31元及***行金129558元、案件受理费46789元、执行费52384元,利息计算至2017年1月20日),或冻结、提取被执行人在有关单位相同金额的收入;不足部分,查封、扣押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予以拍卖、变卖抵偿债务。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刘 敏
代理审判员 张 星
二〇一七年二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