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鄂1003民初1380号
原告:湖北三通石油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仙桃市共青创业园。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湖北龙田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告:湖北中油科昊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荆州市荆州区九阳大道**。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湖北三通石油机械有限公司诉湖北中油科昊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湖北三通石油机械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冻结被告湖北中油科昊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600万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原告湖北三通石油机械有限公司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湖北三通石油机械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冻结被告湖北中油科昊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600万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二、如原告申请错误,应赔偿被告因财产保全所遭受的损失。
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湖北三通石油机械有限公司预交,待本案审结后由败诉方负担。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
审判员 杨 玲
审判员 ***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