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苏0585民初707号
原告苏州金纬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何海潮
委托代理人慕东
委托代理人***
被告湖北鹏威管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沈鹏
本院于2016年1月21日受理了原告苏州金纬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北鹏威管业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苏州金纬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苏州金纬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80元,减半收取290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代理审判员*冰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