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谷城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鄂0625执179号
申请执行人:湖北鹏威管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沈某。
被执行人:湖北苏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某。
被执行人:江苏长城消防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徐某。
本院在执行湖北鹏威管业有限公司与湖北苏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江苏长城消防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鄂0625民初2063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冻结、扣划、提取被执行人湖北苏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江苏长城消防有限公司价值4500000元的银行存款、股票、基金、股份、车辆、到期债权、收益、收入、动产、不动产或其他财产(查封、扣押详见清单)。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三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