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281民初6262号
原告:青岛青航塑料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胶州市中云街道办事处金胶州钢材市场D10-7。
法定代表人:赵培清,经理。
被告:湖北鹏威管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谷城县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沈益友,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青岛青航塑料机械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北鹏威管业集团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青岛青航塑料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保全费520元,共计1045元,由原告青岛青航塑料机械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许龙飞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刘 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