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谷城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鄂0625民初821号之一
原告:湖北鹏威管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谷城经济开发区99号。
法定代表人:沈益友,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龙东辉,湖北忠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2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市襄城区。
原告湖北鹏威管业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0日立案。原告湖北鹏威管业集团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湖北鹏威管业集团有限公司在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系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其享有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湖北鹏威管业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367元,由湖北鹏威管业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张勇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一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冯毓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