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谷城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鄂0625执738号
申请执行人:湖北鹏威管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沈某。
被执行人:杨某。
本院在执行湖北鹏威管业有限公司与杨某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鄂0625民初1274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11月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内给付申请执行人货款396300.84元。本案在执行中,本院通过对被执行人在金融机构和财产登记管理部门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执行中查明的情况本院亦告知申请执行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峰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