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营口市西市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辽0803民初1631号
原告:***,男,1971年2月27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海城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72年6月2日出生,汉族,原告妻子,住辽宁省海城市。
被告:鞍山绿洲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鞍山市铁东区中华南路大德翠韵华庭18栋9层10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五矿建设(营口)恒富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营口市新海大街99号。
法定代表人:韩彬,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住辽宁省海城市(信息不详)。
被告:辽宁绿洲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鞍山市铁东区园林大道1216栋1-3层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睿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鞍山绿洲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五矿建设(营口)恒富置业有限公司、***、辽宁绿洲建设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1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被告已达成和解,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准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848元,减半收取924元,由原告***自行负担(原告已预交)。鉴定费720元,由原告自行承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周影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