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0783民初103号
原告:***,男,1992年11月12日生,汉族,住河北省邯郸市鸡泽县。
被告:山东省沃阳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寿光市纪台镇***南首西边。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83MA3DMRT028。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原告***与被告山东省沃阳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5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98元,由***负担。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