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沃阳农业开发有限公司

某某、山东省沃阳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0783民初103号 原告:***,男,1992年11月12日生,汉族,住河北省邯郸市鸡泽县。 被告:山东省沃阳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寿光市纪台镇***南首西边。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83MA3DMRT028。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原告***与被告山东省沃阳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5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98元,由***负担。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