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沃阳农业开发有限公司

某某、山东省沃阳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783民初8199号 原告:***,男,1992年11月12日生,汉族,住河北省邯郸市鸡泽县。 被告:山东省沃阳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寿光市纪台镇***南首西边。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83MA3DMRT028。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山东省沃阳农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1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