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敏熙建设有限公司

***、***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宜春市**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赣0902民初4281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男,1980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赣州市赣县人,住江西省赣州市赣县。 被申请人:***,男,1979年6月2日出生,汉族,宜春市**区人,住江西省宜春市**区。 被申请人:江西敏熙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宜春市**区新田镇集镇10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00MA37W3TH5R。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江西敏熙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8日作出(2021)赣0902民初4281号民事裁定,对***、江西敏熙建设有限公司采取了保全措施。现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解除保全措施,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江西敏熙建设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000000元或同等价值财产所作的冻结、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五月三十一日 代书记员 王 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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