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宜春市**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赣0902民初4281号之一
原告:***,男,1980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赣州市赣县人,住江西省赣州市赣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求正***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9年6月2日出生,汉族,宜春市**区人,住江西省宜春市**区。
被告:江西敏熙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宜春市**区新田镇集镇10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00MA37W3TH5R。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江西敏熙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5月3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2800元,减半收取计币1140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五月三十一日
代书记员 王 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