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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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宜春市**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赣0902民初4281号
申请人:***,男,1980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赣州市赣县人,住江西省赣州市赣县。
被申请人:***,男,1979年6月2日出生,汉族,宜春市**区人,住江西省宜春市**区。
被申请人:江西敏熙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宜春市**区新田镇集镇10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00MA37W3TH5R。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江西敏熙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江西敏熙建设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000000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申请人******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昌中心公司购买了财产保全险,并以此保险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西敏熙建设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000000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八日
书记员 王 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