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湘04民终139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南省祁东县人,住祁东县。
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南省祁东县人,住祁东县,系***之夫。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天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祁东县水产科学研究所,住所地:祁东县玉合街道颜家坪***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湖南真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祁东县城乡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祁东县工商局三楼。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铮,湖南省祁东县人,住祁东县,系该公司的职员。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祁东县水产科学研究所(以下简称“祁东县水科所”)、祁东县城乡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祁东县城建投”)追偿权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祁东县人民法院(2018)湘0426民初20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18年8月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上诉人祁东县水科所法定代表人***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被上诉人祁东县城建投委托诉讼代理人罗铮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判决关于上诉人***、***所借祁东县农村信用合作社500万元中,除被上诉人祁东县水科所自认的280万元外,其余220万元是上诉人自用还是也转借给祁东县水科所使用的事实认定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湖南省祁东县人民法院(2018)湘0426民初202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湖南省祁东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预交的二审受理费28185元,予以退还。
审判长***
审判员*若中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九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