祁东县城乡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

衡阳保丰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祁东县城乡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与某某、祁东县人民政府洪桥街道办事处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4民终234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衡阳保丰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祁东县玉合街道竹苑路与***交汇处。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裕生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祁东县城乡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祁东县永昌街道永昌大道368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真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系死者***亲),女,1965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住祁东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坤,湖南真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祁东县人民政府洪桥街道办事处,住所地祁东县洪桥街道鼎山东路273号。 负责人:***,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0年6月5日出生,汉族,祁东县洪桥街道办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祁东县洪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衡阳保丰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保丰建筑公司)、祁东县城乡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以简称祁东县城建投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祁东县人民政府洪桥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祁东县洪桥街道办)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祁东县人民法院(2021)湘0426民初74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8月1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询问当事人,经合议庭决定不开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一审法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对本案基本事实即祁东县城建投公司在本案中是否有过错的事实认定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湖南省祁东县人民法院(2021)湘0426民初744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湖南省祁东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衡阳保丰建筑有限责任公司预交的诉讼费用3072元,上诉人祁东县城乡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预交的诉讼费用3072元予以退还。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九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周隽斓 书 记 员 张 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