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蒙自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云2503民初3037号
原告:红河州通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蒙自市天竺路41号。
法定代表人:何雪松,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镇宇,云南红河谷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娴,云南红河谷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中国有色金属工业第十四冶金建设公司。住所地:昆明市五华区滇缅大道218号。
法定代表人:李劲松,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崇玲,云南凌云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本院在审理原告红河州通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有色金属工业第十四冶金建设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红河州通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故其申请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红河州通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300元,减半收取计5650元,由原告红河州通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胡文勃
二〇二一年四月一日
书记员 陆思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