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2)浙0326民催1号
申请人:浙江水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平阳县鳌江镇车站大道博鳌锦苑2号楼202室。
法定代表人:**上,经理。
申请人浙江水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22日立案后,依法于2021年7月27日发出公告并登于《人民法院报》,催促利害关系人于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申请人浙江水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持有的号码为30600043/20431586,票面金额为30000元,出票日期为2022年5月19日,申请人为浙江水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收款人为浙江中昊建设管理有限公司,出票行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平阳支行的中国民生银行银行汇票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浙江水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申请费100元,由申请人浙江水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包崇鸽
审判员***
二○二二年十二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