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浙0802民初5689号
原告:***,男,1991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
被告:三明市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400754965669H,住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区乾***18幢10层。
法定代表人:***。
被告:浙江锋阳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100MA2E1MJBX4,住浙江省衢州市常山县金川街***大道1号4015。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三明市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浙江锋阳建设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二三年十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