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节能启源雷宇(江苏)电气科技有限公司

中节能启源**(江苏)电气科技有限公司与江苏三得普华智能电力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苏0923执273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中节能启源**(江苏)电气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航空路东侧)。
法定代表人:亢延军,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江苏三得普华智能电力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阜宁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中节能启源**(江苏)电气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苏三得普华智能电力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9年9月17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
1、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限制消费令,并将被执行人江苏三得普华智能电力技术有限公司纳入限制高消费名单。
2、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不动产等信息。经查,被执行人江苏三得普华智能电力技术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已被另案冻结,本案对上述银行账户进行了轮候冻结,冻结期限自2019年9月24日起至2020年9月23日止;其名下登记有苏J×××××号、苏J×××××号车辆,上述车辆已于2019年11月12日被本院(2019)苏0923执1355号案件查封,查封期限两年,但未实际扣押;另其名下登记有位于江苏省阜宁经济开发区南顾居委会不动产,已被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查封,本案对上述不动产进行了轮候查封,查封期限自2020年3月10日起至2023年3月9日止。
3、本院执行人员前往被执行人江苏三得普华智能电力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阜宁经济开发区××大道××号调查,发现该公司已停止经营,法定代表人***下落不明。
现被执行人江苏三得普华智能电力技术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经合议庭评议,本院对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中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