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节能启源雷宇(江苏)电气科技有限公司

浙XX高科技有限公司与浙XX高电气有限公司管理人与破产有关的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浙0681民初7016号
原告:浙XX高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诸暨市。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振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垚,浙江振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XX高电气有限公司管理人,住所地:浙江省诸暨市。
主要负责人:俞岚。
第三人:江苏启源雷宇电气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航空路东侧)。
法定代表人:亢延军。
原告浙XX高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浙XX高电气有限公司管理人、江苏启源雷宇电气科技有限公司与破产有关的纠纷一案,于2017年6月8日起诉来院。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浙XX高科技有限公司起诉要求:1、确认原告与浙XX高电气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5日签订的《承包经营合同》以及2016年2月27日签订的《补充合同》合法有效并继续履行;2、判决浙XX高电气有限公司名义供给第三人的货款112400元全部归原告所有;3、判决第三人直接向原告支付剩余货款16000元。
本院认为,本案涉争《承包经营合同》以及《补充合同》合同相对方均为浙XX高电气有限公司,现该公司虽进入破产清算程序,但仍具有相应的诉讼主体资格,现原告浙XX高科技有限公司以浙XX高电气有限公司管理人为被告提起诉讼,属主体资格不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浙XX高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868元,退还给原告浙XX高科技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