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节能启源雷宇(江苏)电气科技有限公司

江苏启源雷宇电气科技有限公司、湖州小羊山矿业有限公司等申请公示催告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启源雷宇电气科技有限公司、湖州小羊山矿业有限公司等申请公示催告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4-10-30
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阜催字第0002号
申请人江苏启源雷宇电气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
申报人湖州小羊山矿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冯建国,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童宏伟。
申请人江苏启源雷宇电气科技有限公司因银行承兑汇票遗失,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受理后于2014年2月27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2014年6月23日利害关系人湖州小羊山矿业有限公司在申报期届满后,判决作出之前向本院申报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三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的公示催告程序。
申请人或申报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700元,由申请人江苏启源雷宇电气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六月三十日
书记员*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