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节能启源雷宇(江苏)电气科技有限公司

2051江苏上能新特变压器有限公司与江苏启源雷宇电气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苏1012民初2051号之一
原告:江苏上能新特变压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天宁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钟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启源雷宇电气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扬州市江都区(航空路东侧)。
法定代表人:亢延军,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江苏上能新特变压器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启源雷宇电气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26日立案。原告江苏上能新特变压器有限公司于2018年5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上能新特变压器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3520元,诉讼保全费2520元,合计6040元,由原告江苏上能新特变压器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杨进
人民陪审员王红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五月十四日
书记员任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