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节能启源雷宇(江苏)电气科技有限公司

鄂洪山民催字第00009号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4)鄂洪山民催字第00009号
申请人:江苏启源雷宇电气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仙城工业园区(航空路东侧)。
申请人江苏启源雷宇电气科技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4年2月7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银行承兑汇票一张(出票人账号:3202006809200130311,出票日期:2014年1月3日,出票人:国网电力科学研究院武汉南瑞有限责任公司,票据号码:10200052/22052091,票面金额:424,000元,付款银行:工行武汉洪山支行,收款人:江苏启源雷宇电气科技有限公司,收款人账号:10165601040088888,收款人开户行:农行江都区张纲办事处,汇票到期日:2014年6月30日)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江苏启源雷宇电气科技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陈红
审判员*毅
人民陪审员马路遥

二〇一四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姚紫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