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节能启源雷宇(江苏)电气科技有限公司

江苏启源雷宇电气科技有限公司、湖州小羊山矿业有限公司等申请公示催告民事裁定书(2)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阜催字第0002号 申请人江苏启源雷宇电气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 申报人湖州小羊山矿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 申请人江苏启源雷宇电气科技有限公司因银行承兑汇票遗失,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受理后于2014年2月27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2014年6月23日利害关系人湖州小羊山矿业有限公司在申报期届满后,判决作出之前向本院申报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三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的公示催告程序。 申请人或申报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700元,由申请人江苏启源雷宇电气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六月三十日 书记员殷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