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7民初5032号
原告:阿克苏诺贝尔漆油(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松江工业区荣乐东路536号。
法定代表人:马诚,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悦,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裴晴晴,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1987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
原告阿克苏诺贝尔漆油(上海)有限公司与被告**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26日立案。
阿克苏诺贝尔漆油(上海)有限公司诉称,原告不服临劳人仲(2022)第34号裁决,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原告无需向被告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差额54,169.56元。
**辩称,被告已向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起诉,该案应移送至该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劳动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均不服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的同一裁决,分别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后受理的人民法院应当将案件移送给先受理的人民法院。仲裁裁决后,被告已先行向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起诉,且该院案件受理时间在先,故该案应移送至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 朱宁芳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王宇翔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第三十七条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