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克苏诺贝尔漆油(上海)有限公司

上海联蔚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阿克苏诺贝尔太古漆油(上海)有限公司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沪73民初723号
原告:上海联蔚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桂云柯,上海市光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光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阿克苏诺贝尔太古漆油(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上海联蔚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阿克苏诺贝尔太古漆油(上海)有限公司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1月8日立案。原告以其已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7年1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联蔚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128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4,064元,由原告上海联蔚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吴盈喆
审判员*静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七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