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克苏诺贝尔漆油(上海)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7)津01民终763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54年12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天津市西青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7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天津市西青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阿克苏诺贝尔太古漆油(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松江工业园荣乐东路536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亮,男,该公司销售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阿克苏诺贝尔太古漆油(上海)有限公司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2017)津0111民初268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9月2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或改判支持上诉人一审诉讼请求。事实理由:产品存在质量问题,应当赔偿上诉人。
***辩称,请求维持一审判决。
阿克苏诺贝尔太古漆油(上海)有限公司辩称,请求维持一审判决。事实和理由:产品有检测报告,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二被告赔偿原告因涂料出现问题刷到墙体上出现恶味而造成原告家人精神上和经济上的赔偿5000元,并恢复原状。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6年8月12日,原告在被告***处以220元的价格购买被告阿克苏诺贝尔太古漆油(上海)有限公司生产的多乐士尤佳牌乳胶漆一桶。庭审中,原告主张其在将乳胶漆刷到墙体时,出现恶味,导致原告呕吐,其主张精神损害及铲墙皮的费用共计5000元。二被告对于原告的诉讼请求均不认可。原、被告双方对于乳胶漆是否存在质量问题均不申请鉴定。
一审法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予以证实。原告主张其在被告***处购买的被告阿克苏诺贝尔太古漆油(上海)有限公司生产的多乐士尤佳牌乳胶漆在刷墙体过程中出现恶味,导致原告呕吐,二被告对此均不予认可,被告阿克苏诺贝尔太古漆油(上海)有限公司提供产品质量合格证证实原告购买的产品为合格产品,不存在质量问题。原告对此虽不认可,但其未能提供足够的证据证实原告购买的多乐士尤佳乳胶漆存在质量问题,原告的损害事实与乳胶漆质量问题存在因果关系。故对于原告的诉讼请求,一审法院不予支持。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实际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
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提供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只有本人陈述而不能提出相关证据的,除对方当事人认可外,其主张不予支持。上诉人主张其在***处购买的阿克苏诺贝尔太古漆油(上海)有限公司生产的多乐士尤佳牌乳胶漆在刷墙体过程中出现恶味,导致其呕吐,二被上诉人对此均不予认可,阿克苏诺贝尔太古漆油(上海)有限公司提供产品质量合格证证实产品为合格产品,不存在质量问题。上诉人对此虽不认可,但未能提供足够的证据证实该多乐士尤佳乳胶漆存在质量问题,损害事实与乳胶漆质量问题存在因果关系。故一审法院未予支持并无不当。
综上所述,***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邵丹
代理审判员豆艳
代理审判员*艳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屈岩
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不开庭审理。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