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苏01民辖终112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南京西湖漆油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栖霞区迈皋桥街道经五路红太阳家居2楼C区2056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80年8月9日出生,住南京市栖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真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阿克苏诺贝尔太古漆油(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松江工业区荣乐东路536号。
法定代表人:**。
上诉人南京市西湖漆油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阿克苏诺贝尔太古漆油(上海)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2017)苏0113民初206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南京市西湖漆油有限公司上诉称,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三条,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住所地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本案中,被上诉人在诉状中也明确上诉人的经营地即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南京市建邺区应天大街835号—4—5。综上,本案依法应由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管辖,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装饰装修合同纠纷,属于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依法应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专属管辖。因案涉的不动产即房屋位于原审法院辖区,故原审法院作为不动产所在地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综上,对上诉人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辉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