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克苏诺贝尔漆油(上海)有限公司

某某与阿克苏诺贝尔太古漆油(上海)有限公司产品生产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5)园民初字第3094号
原告**。
被告阿克苏诺贝尔太古漆油(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松江工业区荣乐东路536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于2015年8月17日原告***被告阿克苏诺贝尔太古漆油(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油漆公司”)产品生产者责任纠纷一案。本案由代理审判员**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理。原告**、被告油漆公司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现本案已经审理终结。
原告***称:原告于2014年11月使用被告公司生产的多乐士涂料粉刷自己位于苏州工业园区中海国际社区橙郡19幢3003室的房屋。从2015年3月中旬开始,所有墙面和天花板渗透出黄色粘稠液体,并滴在地板和家具上。考虑到小孩的问题,全家不得不在外租房。通过和被告沟通,被告告知系大雾天气所致,水珠在涂料上凝聚久了就会出现这个问题,并认为是原告未及时护理所致,发现水珠也应该及时擦掉。原告认为,用抹布擦墙壁明显不显示,该产品说明书上也没有提醒消费者需要做上述护理,故被告应当承担原告的损失。原告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重新施工人工费12700元、材料费7341元、在外租房费用22800元,以上合计42841元,并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原告明确,本案中,本案诉请赔偿的依据是被告未在油漆上或说明书上对施工后的护理进行提示,存在标示瑕疵,本案不就质量问题主张权利。
被告油漆公司确认原告家庭涂完油漆后确实存在黄色粘稠液体渗出,但辩称:1、原告已经承认被告的产品质量不存在问题。液体产生的原因很多,包括墙体渗水、施工不符合条件、基层含水率过高、腻子未干透、涂料稀释过量未达到干透的效果、湿度过高造成杂质析出等,原告未能举证证明具体原因,被告也不能确认,也无法就结果提供专业、准确保养的意见;2、被告在涂料包装上已经明确,墙体(或腻子)表面含水率小于14%、环境湿度大于85%时禁止施工,已尽到了合理的提醒义务;3、根据常识,出现水珠应当擦拭保持干燥,原告在出现水珠后应当及时擦拭,无需特别提醒;4、鉴于原告诉称的损失并非由被告产品的缺陷所造成,因此不应由被告承担赔偿责任。
经审理查明:原告**为苏州工业园区琉璃街166号海悦花园三区19幢3003室登记业主。2014年11月29日,原告购买被告公司生产的价值2396元的多乐士涂料(防水净味大礼包,为多乐士金装防水净味五合一墙面漆)用于家庭涂装。该涂料包装标示上,用法说明部分明确告知:要上漆的表面要全无油脂、尘污和松散物质,新造的墙壁需充分干透,墙体(或腻子)表面含水率必须小于14%,PH值必须低于10;鉴于搭配多乐士配套底漆使用,详细信息请参考产品使用说明书,多乐士金装防水净味五合一墙面漆可用涂刷、滚涂或喷涂方法来上漆,通常需涂两遍,正常情况下每便间隔至少两小时待干透,多乐士金装防水净味五合一墙面漆要用清水稀释,通常在五至十份油漆中加一份水(10-20%),最多不可加超过30%的水稀释此产品。用过的工具应立即用肥皂及温水清洗干净,不准重复使用接触过不同型号、不同性能油漆的器具,如有需要应将其残留物清理干净并彻底洗干净后才能使用。施工前充分搅匀,基底温度低于10度或环境湿度大于85%时请勿施工。施工深色或艳色产品时,请控制稀释比例在5%以内或不稀释,并适当增加涂刷遍数,直至达到满意的效果(请参考深色/艳色漆施工指南)……(欲获得更详细的资料,请向本产品的经销商索取产品使用说明书)。另该标示对于主要成分、预防措施、事故相应等均加粗提醒,并告知使用前请阅读产品安全技术说明书,供应商信息详见包装桶,另注明化学事故应急咨询服务电话、消费者服务热线及公司网站。
原告**购买涂料并在房屋内施工后,从2015年3月开始墙体出现渗液,原告拨打被告客服电话并联系被告,被告派工程师现场查看,工程师用刀片刮渗漏处,告知原告用抹布擦干渗液。原告诉称,渗液的时间为2015年3月至5月,气温上升就有液体渗出,天花板上也有黄色液体,擦干后会形成白斑,且渗漏面积过大,故此未用抹布全部擦拭。原告此后询问专业鉴定机构,表示无法对原因做出分析,故在2015年5月份又重新购买立邦油漆重新装修。原告确认,没有查询到对于护理要求的行业标准,立邦漆上对于渗液方面也没有护理提示。被告油漆公司辩称,2015年3月至5月苏州天气潮湿,渗液的原因不排除其他原因,现场工程师只看到立面斜墙有水印,不涉及天花板及四周墙壁,也没有白斑,对于该液体当时工程师也不能判断。出现渗液的常规处理方法是用百洁布进行擦拭,过20分钟后再看效果,如果没有问题就可以了。双方确认就此未形成书面记录。
庭审中,被告提交苏州气象局关于苏州市2014年11月苏州为阴雨天气的预报,用以证实该时间天气潮湿,不宜油漆施工;2015年3月为大雾天气,用于证实该段时间气候潮湿,容易形成冷凝水,并且将墙体及辅材中的杂质析出来。原告对于上述时间段的天气状况不持异议。被告另提交相关部分对于多乐士油漆的检验报告,证实产品质量不存在问题。原告诉称抽样检查不能证实全部质量合格。原告另提交当时与被告客服的通话记录,客服表示渗液为极小概率事件,该油漆漆膜表面张力较好,水珠渗不到里面,如果出现水珠需要擦拭,水珠出现与环境有很大关系,被告对此不予认可。
以上事实,有购物发票、照片、检验报告等以及当事人的庭审陈述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原告**从被告油漆公司处购买油漆,双方之间构成买卖关系。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表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经营者对消费者就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和使用方法等问题提出的询问,应当作出真实、明确的答复。本案中,原告诉称被告未就油漆施工后出现渗液问题进行护理方面的提醒,综合现有证据及庭审陈述,本院认为:首先,原告涂料施工较长时间之后出现渗液,原告自认当时征询过鉴定机构不能明确原因,综合考量渗液产生可能存在的多种因素,本院认为原告家庭油漆渗液的原因不能明确,是否施工不当或归责于天气无法排除,相应是否应归责于被告证据不足;其次,该油漆涂料包装上对于涂刷的施工条件及工艺均有提示,且提供公司网站及消费者热线,原告事后也及时拨打电话并联系被告,被告方客服人员及工程师对于消除上述渗液的方法均进行过告知,应当认定被告对护理已尽到了相当的提示义务。再次,原告确认事后另行购买涂料并重新施工,鉴于现场已经破坏,故在渗液的情况下是否经擦拭而产生白斑不能确定,据此擦拭方法本身是否不合理无法证实,原告由此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现原告也确认其他品牌的油漆对于渗液在标示上也未提示,本院据此认定被告在护理提示方面已经尽到相关义务,原告诉请被告赔偿缺乏依据,本院难以支持。综上,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八条、第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436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缴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76。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