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延寿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黑0129民初1521号
原告:于**,住黑龙江省延寿县。
被告:***,住哈尔滨市南岗区。
被告:阿克苏诺贝尔漆油(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
原告于莉莉诉被告***、阿克苏诺贝尔漆油(上海)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5日立案。原告于**于2019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于**提出撤诉申请,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于**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于**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