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福建南岚建设有限公司

柳州市鹿寨东建砼业有限公司、福建南岚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鹿寨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桂0223民初93号
原告:柳州市鹿寨东建砼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鹿寨县鹿寨镇飞鹿大道37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223587125936B。
法定代表人:杨月宗。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韶敏,国信信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凯强,国信信扬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
被告:福建南岚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平潭县潭城镇荷花庄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28MA32NJA56U。
法定代表人:林梅。
原告柳州市鹿寨东建砼业有限公司诉被告福建南岚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柳州市鹿寨东建砼业有限公司于2023年3月1日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柳州市鹿寨东建砼业有限公司以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为由撤回起诉,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柳州市鹿寨东建砼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28元,由原告柳州市鹿寨东建砼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莫亚嫦
二〇二三年三月七日
法官助理 韦 潇
书 记 员 曾 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