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溪市汇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玉溪市汇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玉溪市江川区前卫镇周官村民委员会周官第一村民小组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实施类终本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玉溪市江川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云0421执26号
申请执行人:玉溪市汇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为云南省玉溪市红塔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强,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被执行人:玉溪市江川区前卫镇周官村民委员会周官第一村民小组,住所地为玉溪市江川区。
负责人:官五九,系该小组组长。
玉溪市汇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汇溪建筑公司)与玉溪市江川区前卫镇周官村民委员会周官第一村民小组(以下简称:周官第一村民小组)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汇溪建筑公司依据玉溪市江川区人民法院作出生效的(2020)云0421民初1237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标的为244603.43元。本院于2020年1月3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2020年2月24日本院向被执行人周官第一村民小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其未能按执行通知书履行生效裁判文书确定的义务。2020年5月18日、2020年6月9日,本院两次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银行、证券、互联网银行、车辆等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周官第一村民小组有可供执行的财产。2020年4月7日,本院通过玉溪市江川区前卫镇农业农村综合服务中心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周官第一村民小组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现本院已依法对被执行人玉溪市江川区前卫镇周官村民委员会周官第一村民小组及其负责人采取限制消费的惩戒措施。2020年5月25日,本院将相关执行情况及信息回告申请执行人汇溪建筑公司的代理人**强后,其明确表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执行线索,但不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现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议后认为,因被执行人周官第一村民小组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汇溪建筑公司虽不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但其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执行线索,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
综上所述,被执行人玉溪市江川区前卫镇周官村民委员会周官第一村民小组确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经合议庭审查核实后,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如不服本裁定,应当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终结执行行为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