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溪市汇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市汇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世纪乐地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市红塔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云0402执270号
申请执行人**市汇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云南省**市红塔区大营街兴福街129号。
法定代表人徐家全,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新国、张凯,云南滇兴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执行人**世纪乐地投资有限公司。
住所地:云南省**市红塔区世纪乐地商业步行街A区096-1号。
法定代表人:叶胜勇,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市汇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世纪乐地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9日作出的(2020)云0402民初417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民事调解书确认:一、由**世纪乐地投资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13日前支付**市汇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300万元;二、案件受理费15400元,由**市汇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7700元,**世纪乐地投资有限公司负担7700元(履行期限同上)。
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1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由被执行人**世纪乐地投资有限公司偿还申请执行人**市汇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300万元;负担案件受理费7700元,应交执行费32400元,以上合计3040100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世纪乐地投资有限公司在相关金融机构无可供执行的存款,名下车牌为云F×××××奥迪牌小型汽车一辆、云FL8626埃尔法小型汽车一辆均被另案查封,未实际扣押,在不动产登记中心无房屋及土地登记信息。本院于2021年2月1日依法扣留被执行人**世纪乐地投资有限公司在**市红塔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的应收工程款,因工程款尚未结算,暂无法提取,现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云0402执270号执行案件本次执行程序。
若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请求本院继续执行的,可书面申请本院继续执行,申请时必须提供证据证明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经本院调查核实后,确实具备执行条件的,本院重新立案继续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仇国贵审判员曹华
审判员 周      庆
二〇二一年六月一日
执行员 马   世   超
书记员 方   云   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