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溪市汇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永安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玉溪市汇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玉溪市红塔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云0402执2277号
申请执行人永安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常州市新北区汉江路400号。
法定代表人:孙继胜,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贺亚东,系永安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务,特别授权代理。
被执行人玉溪市汇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云南省玉溪市红塔区大营街兴福街129号。
法定代表人:徐家全,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永安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玉溪市汇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6日作出的(2021)云0402民初82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民事调解书确认:一、由玉溪市汇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26日前一次性支付永安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货款2564946元;二、案件受理费28428元,减半收取14214元,永安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自愿负担。三、如玉溪市汇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按上述约定的期限及金额履行的,则玉溪市汇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应当支付永安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违约金138507元,同时永安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可对玉溪市汇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的全部款项申请强制执行。
申请执行人于2022年6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由被执行人玉溪市汇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永安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货款2564946元,并支付违约金138507元;应交执行费29438元(申请执行人未预交),以上合计2732888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如下和解协议:一、玉溪市汇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同意于2022年8月7日前向永安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一次性支付合同尾款2564946元,此笔款项支付至玉溪市红塔区人民法院执行局执行专用账户中,永安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收到上述款项后自愿放弃所有违约金138507元。二、协议签署后,双方一致同意由玉溪市红塔区人民法院暂时解除对玉溪市汇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账户的冻结,以便玉溪市汇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能及时支付欠款。三、如玉溪市汇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按约定期限内结清以上全部金额2564946元,永安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有权仍按原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扣除玉溪市汇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已经支付的款项后一次性申请恢复强制执行。四、如本案涉及到的执行费由玉溪市汇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直接支付至玉溪市红塔区人民法院账户。本案在执行期限内无法执行完毕,故终结本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二百六十五条、二百六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2)云0402执2277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
若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本院重新立案继续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仇国贵
审判员  曹 华
审判员  周 庆
二〇二二年八月一日
执行员  肖 杰
书记员  刘界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