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溪市汇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等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市红塔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云0402执2559号 申请执行人:***,女,1969年4月1日生,汉族,住云南省**市红塔区。 申请执行人:***,男,1970年5月28日生,汉族,住云南省**市红塔区。 被执行人:***,女,1976年4月12日生,汉族,住云南省**市红塔区。 被执行人:**市汇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市红塔区大营街兴福街12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402217673978M。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云南省**市红塔区大营街街道师旗七组。住所地:云南省**市红塔区大营街街道。 负责人:***。 被执行人:**佳华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市高新区桂山路中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4006765511364。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市汇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佳华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云南省**市红塔区大营街街道师旗七组权属侵权纠纷一案,**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6月9日作出的(2022)云04民终52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民事判决书确认:由云南省**市红塔区大营街街道师旗七组、**佳华建筑设计有限公司、**市汇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各赔偿***、***上部结构损伤修复费用及鉴定费8715.76元;三、由***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赔偿***、***上部结构损伤修复费用、鉴定费4357.88元;一审案件受理费3544元,由***、***负担2907元,云南省**市红塔区大营街街道师旗七组、**佳华建筑设计有限公司、**市汇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各负担182元,***负担91元。二审案件受理费528元,由云南省**市红塔区大营街街道师旗七组、**佳华建筑设计有限公司、**市汇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各负担151元,***负担75元。 申请执行人于2022年7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履行4357.88元;**市汇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佳华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云南省**市红塔区大营街街道师旗七组各履行8715.76元。案件受理费637元(**市汇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佳华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云南省**市红塔区大营街街道师旗七组各负担182元,***负担91元),应交执行费362元(云南省**市红塔区大营街街道师旗七组负担104元,**市汇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06元,**佳华建筑设计有限公司负担102元,***负担50元)。以上合计31504.16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履行4498.88元,**市汇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已履行9003.76元,云南省**市红塔区大营街街道师旗七组已履行9001.76元;尚未执行部分为**佳华建筑设计有限公司应负担的8999.76元。经查,**佳华建筑设计有限公司名下在相关金融机构无可供执行的存款,在车辆管理所无车辆登记信息,在不动产登记中心无土地、房产登记信息,且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将**佳华建筑设计有限公司纳入了失信被执行人员名单。经询问申请执行人,其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状况或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云0402执2559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清偿债务的义务,若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 审判员  周 庆 审判员  曹 华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执行员  *** 书记员  **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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